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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專欄
  孔慶東當初因微博罵人“漢姦”被判侵權,但被罵“禽獸”卻被認為屬沒明顯惡意,這尊重了新聞評論的自由,也給公眾普及了人格利益克減的相關法律知識。
  近日,北京海澱法院對“孔慶東訴南京廣播電視集團名譽侵權案”做出一審判決,以“言論自由”和“公眾人物人格利益克減”為由駁回孔慶東的訴訟請求。海澱法院的判決以大量“說理性”論述彰顯出對維護社會表達自由的保護傾向,重申了公眾人物人格利益在正常輿論監督下“克減”的基本原則。該判決也被認為在中國傳播法發展過程中起到標本作用。
  “事實是神聖的,評論是自由的”
  傳播法理論中,“事實是神聖的,評論是自由的”一直被當作新聞表達界限的核心理念。新聞報道應嚴格遵循真實性原則,而評論則屬於社會對新聞事實的主觀性評價。它或褒揚,或貶損,只要基於真實的新聞事實,評論者沒實質性惡意,即便存在個別過激言辭,也屬於表達自由範圍,法律應予以保護。
  如同海澱法院在判決中所指出的,“新聞評論有其存在的重要價值,是大眾表達意見、交流思想以及開展新聞輿論監督的重要途徑,這種獨特價值決定,對於新聞評論應適度寬容,慎重認定侵權”。法律之所以對新聞評論許以更多的自由,核心原因在於新聞評論權力來源於《憲法》規定的輿論自由和監督權利。大多數情況下,新聞媒體代替民眾行使對新聞事件的評論權,此時評論的價值就逐漸演變成民眾的權利,也就屬於公共利益範疇。
  本案中,評論節目是否侵害孔慶東的名譽權,應充分考慮評論是否具有實質惡意。涉案節目屬於讀報節目,評論依據均來源於真實性報道,評論內容必然會涉及到特定的人或事。既然是對事情的評論,當然會出現批評性詞語,提出批評的原因並非對當事人的“惡意中傷”,而在於針砭時弊,屬於“對事不對人”。孔慶東因微博“罵人”敗訴的事件在社會引起關註,評論人因此發出“是教授,還是野獸”的評論,雖對其本人有所抨擊,但核心觀點仍基於“微博罵人”之事,並未“借題發揮”到其他人身攻擊方面。所以罵聲雖刺耳,但也是事出有因,結合節目前後文表達和節目一貫風格來看,不應被認定具有實質惡意。
  廓清人格利益克減的適用範疇
  本案另一個焦點在於孔慶東的特殊身份。孔系北大教授,也是網絡大V。而對公眾人物的人格利益進行了一定限制,已成世界各國法律常識。拿本案來說,不是說孔慶東沒有名譽權,而是在面對公正且善意的評論時,應較普通人更具容忍力。
  所以,海澱法院在判決中強調,“應允許公眾對公眾人物的行為特別是不當行為提出合理的質疑、指責甚至刺耳的批評,不能簡單地認為僅是質疑和批評本身就構成侵犯公眾人物的名譽權”。難能可貴的是,涉事法院判決還將“公共利益”和“言論自由”引入到對公眾人物評價體系中來,並以“明顯惡意”作為是否屬於公正評論的界限。這無疑是將憲法權利民事司法化的積極嘗試。
  回過頭看,孔慶東當初因微博不當表達,罵人“漢姦”被判侵權,這與其公眾人物特殊身份也有緊密關聯。公眾人物有大量粉絲,在廣泛關註下其表達就有公共利益性質,因此公眾人物在表達領域同樣要受到一定限制。口不遮攔固然是種語言習慣,但對公眾人物來說,不謹慎的表達很可能成為侵權的構成要件。換言之,他之於公眾和公眾之於他,本就該奉行“兩種標準”。而今年10月10號最高法通過的網絡侵權司法解釋規定,將轉載者“性質和影響範圍”作為是否具有過錯的認定標準,也表明網絡公眾人物的表達應更為謹慎。
  反過來分析,本案中涉事評論員也屬於公眾人物,他的表達也應更為謹慎,不過,該評論員評論的內容是法院的生效判決,也是公眾所關心之事,是“公事”,這與之前孔慶東因文章被學生批評而“爆粗口”的“私事”性質大相徑庭,判決結果自然也就不可同日而語了。
  □朱巍(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)  (原標題:孔慶東“罵人與被罵”中的侵權分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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